原标题: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构建农民权利体系
在新一轮城市化的浪潮中,农村土地问题已经成为目前我国农村矛盾的焦点。如何在保护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条件下,构建农民的权利体系,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和农村土地制度的根本问题。
农民权利是个体系
我国30多年农村改革开放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农民权利是个体系。它至少应由经济收益权、社会管理权、社会福利权等构成。同时,农民权利体系的构筑必须建立在农民财产权的基础上。
在农民权利体系中,经济收益权是农民权益中最基础的部分。这种收益权与农村的生产要素相联系,一方面它表现为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另一方面则与土地的流动相联系。前者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是农民的劳动收入,后者是农民财产价值的体现,是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社会管理权是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农民要实现这个权利,必须要有参与的动力,同时必须组织起来。而这两者都与农民的财产权密切相关。只有当农民有了财产的时候,为保护自己的财产他们才会有参与的动力;为实现自己的财产权利,他们才能够组织起来,用自己挣得的话语权,来与比他们强大很多的公司谈判和与政府对话。
社会福利权是农民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权利。尽管农村现在取消了直接的农业税,但农民依然是间接的纳税人,依然有权利享有政府提供的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农民还是有选举权的公民,虽然目前他们能够直接选举的只是村级自治组织的领导人、县人大代表和部分试点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但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目标,就是要将这种直接选举,逐步在乡镇、县甚至更高层级的政府推开。这样看来,广大农民逐步对各级政府领导地位的决定权,可以对政府产生为农民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的倒逼作用。
对农民来说,他们最主要的财产就是土地。但是,如果农民的土地是外在于他们财产权利的时候,也就是说,如果农民的土地可以被政府或者其他社会集团随意调整、侵占、剥夺的时候,农民的权利是很难实现的。只有当土地真正成为农民的财产时,即土地真正是“我”的,而不是“我们”的时候,农民从土地收益的获取中,就会生发出对社会管理参与的强烈要求,用参与社会管理来保障自己合理的经济利益。与此同时,农民在对其土地财产权的维护中,自我组织程度的提高和参与意识的增强,也对承接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这样一方面提高了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农民也将逐步获得与市民同样的社会福利权。
还权于民要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入手
成都市是国家城乡统筹综合改革试验区,为适应我国城市化进程和土地流转需要,2008年,他们率先在农村开展产权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