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密成果的提供不同于涉密成果的提供,不是行政许可。那么,《办法》对非密成果提供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按照“谁保管、谁提供”的原则,《办法》明确非密成果保管单位负责非密成果的提供。由于非密成果种类繁多、各保管单位条件不一,《办法》授权非密成果保管单位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单位非密成果提供办法。为保障非密成果提供条件、程序、时效等大体一致,《办法》要求各单位应当将非密成果提供办法报国家局批准后实施。但是,对于一些覆盖范围广、数据量大、影响深以及涉及敏感地区、敏感时段的非密成果,应当报国家局批准,这样有利于国家局步调一致对外提供服务。关于这些非密成果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待《办法》出台后另行制定。同时,为便于使用和更新非密成果,《办法》鼓励各单位采用在线服务、前置服务等方式提供非密成果,尽可能避免提供数据本体。对于确需提供数据本体的,要求非密成果保管单位建立健全制度,实行“一支笔”批准、“一个窗口”提供,避免内部管理混乱。
问:为适应测绘地理信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办法》对推动非密成果的使用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办法》按照新修订的《测绘法》要求,提出了开发公众版测绘成果、开放共享非密成果、推进产业化进程的措施:一是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开发工作,增加非密成果的有效供给;二是依托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标准地图服务系统等,积极主动开放共享非密成果;三是鼓励非密成果保管单位通过合作开发、资源置换、代理销售、技术服务等方式,丰富非密成果产品,加速非密成果的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进程。为形成非密成果管理的闭环,《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密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向国家局报告非密成果提供、使用情况及改进意见和建议。在具体工作中,国家局成果司可汇总相关非密成果使用情况并及时反馈给相应归口管理部门,由其指导相关生产单位改进,形成“生产—使用—改进—再生产”的良性循环。
问: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国家局还有哪些准备工作需要做?
答:《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正式施行前,我们还需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是参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编制并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编制指南》,明确非密成果的分类、格式、属性、更新时限、保管单位等内容。二是基于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开发非密成果提供使用管理系统,具备目录提交与更新维护、目录审核与发布、成果提供使用情况上报、数据导出与分析等功能。三是督促国家局所属有关单位按照《办法》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上报本单位非密成果提供办法。四按照《办法》要求,制定“覆盖范围广、数据量大、影响深”以及“对外提供涉及敏感地区、敏感时段”的非密成果范围和批准程序。五是督促国家局所属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本单位非密成果目录,并通过非密成果提供使用管理系统提交目录及元数据并向社会发布。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还需按照规定履行定密程序。总之,我们将组织国家局所属相关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办法》顺利实施,切实推动非密成果的集约化管理和社会化应用。